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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12-26 11:41

主题分类:水利

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5-01081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敖水字〔2020〕10号

公文时效:有效

关于印发《敖汉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来源: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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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敖汉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

水费收取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

现将《敖汉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和使用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0日


 

 

 

 

敖汉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和使用规定

 

 

为加强全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力度,推进水费收缴工作,确保全旗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发挥长效,制定

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各类集中供水水费主要包括取水、净水、输水产生的电费以及人工、维修、配件更换、井房修缮等产

生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分摊。原则上水表已入户的,按用水量收取;水表暂未入户的,按住户收取;集体经济基础条件好的嘎查村也可由集体承担嘎查村供水产生的费用,但必须严格履行

村集体资金使用支付程序。

(三)议定水价。千吨万人规模工程水价暂执行现有水价,待相关部门核定新水价后逐步执行新水价;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水价;单村(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确定先由村民委员会(嘎查)向用水户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一事一议"事项,经用水户充分讨论酝酿通过后报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备案,之后执行。鼓励执行两部制水价,对于居民用水,按照正常居民每户每月核定一个水量,该水量内用水一个价,水量超出后加收水费。对于商业用水,包括洗车、洗浴和临时建筑用水加收水费。

(四)水费收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制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建立水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费由专门管理人员收取。鼓励预缴水费,按年或月向管理人员预缴水费,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电费、主体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等支出,预缴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指导水价,也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五)支出公开。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水费管理,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指导水价

(一)已安装入户水表的。凡已安装了入户水表的,每立方米水价为该处工程年度供水产生的直接费用除以用水住户的用水总量,即为每方水的水价,也就是按量收取。原则上按量收取水费的方水价不得高于我旗城镇供水水价,最终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没有安装入户水表的。每户每年水费为该处供水工程年度供水产生的直接费用除以用水户数量,即为每户用水水费,也就是按户收取。原则上按户收取水费的每户每年不

多于200元,最终以实际核算为准。

(三)城镇供水覆盖范围内。凡是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内的嘎查村,执行城镇自来水供水水价。

三、费用支付

(一)支出范围。水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净水、输水产生的电费以及人工、维修、配件更换、井房修缮等产

生的直接费用。

(二)支出审批。水费支付审批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

责。

(三)支出公开。水费支出情况应每半年公开1次,或根据用水户要求适时公开,主动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方面监

督。

四、监管措施

(一)成立监管机构。千吨万人规模工程由运行管理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千吨万人以下规模工程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经费监管办公室,重点对水费收取、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按要求使用水费。严格执行《敖汉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确保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及时足额到位,水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列支,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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