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资助参保待遇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当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1.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疾病救助不设置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2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6000元。
2.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3.救助支付比例
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内,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救助。
4.重特大疾病倾斜救助
对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属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5.建立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经相关部门认定之日起身份认定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免于申请、直接获得救助;认定之日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依申请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