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违法受理单位:国家统计局敖汉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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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敖汉调查队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