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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决定

来源:敖汉旗融媒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1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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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4年3月12日敖汉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敖汉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删除第二条。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四、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意见,赞成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表决未通过的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报告表决未通过的,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意见。

七、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全旗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八、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九、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一般以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决定


2024年3月12日敖汉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敖汉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派负责人到会,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并回答提出的问题。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时,一般以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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