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民生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一、敖汉旗新州某托管部购入食品未留存票据凭证。托管部面向的是儿童少年,食品安全尤为重要,采购安全放心的食品留存票据,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追溯,是托管部门的首要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该经营者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我局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二、敖汉旗新惠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蔬菜案。2022年11月3日该店购进茄子10公斤,11月5日,抽检发现,噻虫嗪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当事人采购蔬菜未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三、敖汉旗新州某工艺品销售店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该店2019、2020、2021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我局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
四、敖汉旗新惠某饰品店未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案。2023年3月27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发现该店无证经营电子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我局依法给予处以罚款1646.6元,没收违法所得1185元。
五、敖汉旗惠州某卫生站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中药“龙血竭饮片”案。2023年7月20日,赤峰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我局药化股执法人员在对该卫生站进行检查中发现130g中药饮片“龙血竭”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我局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