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旗政务服务 大厅(简称“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 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旗直相关部门政务服务事 项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敖政办秘字〔2019〕18号)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服务事项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国家安全、涉密 事项外,依申请权力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 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大厅,并充分授权,在大厅现场完成,适用本办法。
三、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旗政府向社会公告的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不具备条件在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须报经旗政府批准。进驻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各部门需要对进驻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 调整、变更的,应报旗司法局核准,并及时向旗政务服务局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四、事项办理窗口管理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设立的大厅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职责。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的原则,对在大厅工作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在政务服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旗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政务大厅设置综合窗口,派驻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并按综合窗口模式办理。
五、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申请人负责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政务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 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 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 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3、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应当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 大厅各综合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综合窗口应向申请 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6、政务大厅各综合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7、旗政务服务局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 展网上受理、网上许可、审批工作,做到线上线下相融合,推动全程网办。
8、对全旗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需特事特办事项,其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或当事人委托政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