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大全旗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力度,落实上级“三集中、三到位”行政审批改革相关政策,规范 审批行为,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各有关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为规范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本部门进驻中心的窗口使 用。在中心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 章。审批事项范围(事项名称)在旗政务服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 示。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应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其他印章。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刻制
由旗政务服务局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在旗公安机关备案。专用章统一使用圆形,字样为XXX 局 ( 委 、 办)行政审批专用章。进驻中心的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需经旗政府同意,并在旗政务服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