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敖汉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赤政办发〔2015〕24号)和《赤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民社救发〔2018〕356号)精神,进 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程序,以有效解决城乡群 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 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 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 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 料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救助人员范围
持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家庭、个人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政府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三、审批程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旗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为及时快捷地实施救助,对家庭人口乘以困难延续时限小于等于4的,旗民政局委托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审批;对家庭人口乘以困难延续时限大于4小于等于8的由旗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应以书面等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旗民政局、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均应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救助信息要及时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原则是“谁审批、谁录入”。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旗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以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银行支付)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对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各发放现金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的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按低保核查评定相关认定家庭人口标准确定)x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对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特别救助金制度: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能,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