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服务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要求,结合全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将解读如下:
一、提出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全旗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
1.进一步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全面落实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居(村)委会、指定的照料护理人“三方”监管监护责任制,规范签订《敖汉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管监护协议书》。对于生活能够全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等护理服务;对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针对其自理能力情况,提供相应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护理服务;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护理服务。充分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知情权、选择权,严禁任何群体和个人不经当事人知情同意,私自领取、支配特困供养人员的补贴资金,特别是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监护工作,做到照料到位、就医及时。
2.建立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水平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各乡镇苏木街道要成立由民政、财政、司法、公安和居(村)委会组成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水平监督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服务保障情况逐人定期考核评价。对监护人生活照料、监护责任不到位,特困人员独自生活、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差的,要无条件地纳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从根本上解决特困对象生活质量差问题。坚决整治和打击侵害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现象,特别是领取护理补贴资金却不履行相应义务的、骗取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对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工作。对于新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在入户调查过程中,要对其现在生活状态水平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合分散供养人员要在审批后及时纳入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切实提高敬老院供养服务水平
1.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运管水平。各乡镇苏木街道要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选派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人员担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院长)职务。各敬老院院长要遵纪守法,尊老爱老,言行规范。对于兼职人员、不合格人员要及时调整,结合机构建设规模、住养老年人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积极做好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分级分批培训工作,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机构内护理人员需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要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工资待遇,吸引稳定一线工作人员队伍力量。
2.各乡镇苏木街道要规范敬老院日常运营管理,做到早餐有奶有蛋,午餐、晚餐营养均衡适合老人的饭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参与等级评定,不断提升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水平,要及时为院民更新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通过增加护理型床位、加大对护理员的专业培训,持续提高敬老院的护理水平。各敬老院在日常管理中,要突出人性化管理,全面掌握每位老人的生活习惯,灵活掌握,切忌为了方便管理搞一刀切。
3.积极对接社会志愿者组织、文化团体为院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经常组织院民之间开展文娱活动,丰富院民日常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拍摄短视频、微信等将敬老院日常生活影像广泛宣传,让更多人了解敬老院的日常生活状况。
4.各敬老院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暂参照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通过服务质量的提升、积极有效的对外宣传,力争到2023年10月底,各敬老院入住率达到60%以上(随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5.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充分发挥敬老院土地资源优势,不断改善院民生活条件。
6.各乡镇苏木街道要强化敬老院财务管理,及时将各类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三、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各乡镇苏木街道要于9月15日前成立由民政、财政、司法、公安、居(村)委会成员组成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水平监督评价领导小组,并制定考评方案。
(二)调查入住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乡镇苏木街道对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内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水平监督评价领导小组逐一入户考核评价。
2.旗民政局对各乡镇苏木街道敬老院供养服务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制定提升服务水平实施方案措施。
3.各乡镇苏木街道完成《敖汉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管监护协议书》审核签订,并报旗民政局备案。
4.旗民政局组织各敬老院互相观摩学习,对各项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同时加强对敬老院院长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提升阶段(长期坚持)。旗民政局及时总结前期工作,汲取其中好的经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苏木街道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责任。旗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苏木街道要切实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保障供养经费落实到位。旗财政、民政部门按标准足额安排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及时拨付供养机构,供养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费用于供养机构工作经费、运转费用、维修改造等设施建设中。
(三)完善制度建设。各乡镇苏木街道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苏木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