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闫某柱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
| 案件名称 | 非法开采萤石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6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000.00人民币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 ||
| 违法事实 | 闫某柱于2022年5月3日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敖汉旗新惠镇****村****道路南侧非法开采萤石。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