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宫某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
| 案件名称 | 超层开采粘土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7号 | ||
| 罚款金额 | 6864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2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40元; 罚款:1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 违法事实 | 在矿山年度检测时发现,敖汉旗******公司未经行政许可,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敖汉旗玛尼罕乡***村超层开采粘土,经内蒙古赤峰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共开采粘土50131方,经敖汉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为53640.00元人民币,超层开采行为未获取合法的采矿手续。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