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公司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下洼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库房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库房案 | ||
| 决定书文号 | 〔2023〕1号 | ||
| 罚款金额 | 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5日,敖汉旗下洼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敖汉旗下洼镇贺也村建库房,无用地手续。经实地勘察、调查取证,2020年7月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下洼镇贺也村采矿用地87.04平方米建库房,无合法用地手续。认定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库房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