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贝子府特比特理发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卫生健康委 | ||
| 案件名称 | 贝子府特比特理发店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
| 决定书名称 | 敖卫健公罚告 | ||
| 决定书文号 | 【2022】81 | ||
| 罚款金额 | 5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13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吃法 | ||
| 处罚内容 |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违法事实 |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