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晓艳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经营者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新州花汇美容养生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敖卫健公罚【2022】 25 号 | ||
| 罚款金额 | 8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敖汉旗新州花汇美容养生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案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6日9时20分,敖汉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刘吉学、李晓然来到位于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电影院对过三楼 敖汉旗新州花汇美容养生馆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在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提下擅自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活动 |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