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井强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水利局 | ||
| 案件名称 | 汛期内非法采砂 | ||
| 决定书名称 |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敖水罚决字【2021】第03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
| 违法事实 | 检查中发现,敖汉旗新惠井强采砂场在新惠镇下井村河段河道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汛期内在河道擅自采砂生产作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