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白斯郎营子村民委员会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四道湾子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白斯郎营子村民委员会在村河道挖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四)政罚决字〔2022〕23号 | ||
| 罚款金额 | 13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9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处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的罚款;2.对其挖沙地点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违法事实 | 白斯郎营子村民委员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自2020年6月份起,擅自在干沟河道白斯朗营子村与辽宁省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小嘎岔村 交汇处组织取土约1.4万立方米、挖毛砂0.5万立方米。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