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四道湾子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超计划用地下水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四)政罚决字【2022】3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叁万圆(¥30000.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核定年取水量为3.63万吨,2021年取水量为4.6137万吨,全年超采地下水0.9837万吨,超过水利部门核定的年取水量额度的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上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