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敖汉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敖汉旗司法局
敖汉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亚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敖汉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许亚东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蒙赤敖交罚〔2023〕00049号
罚款金额 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31
处罚类别 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已罚款5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31日8时07分许,敖汉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敖汉旗北210老收费站检查时发现,许亚东驾驶(车牌号:蒙DKJ023)五菱牌车载有人员,该车核定载座7座,车上共计载7名乘客,2名男性,5名女性(超员交警已处理)。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询问得知,该车从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敖汉旗新惠镇后,向许亚东支付15元的费用。未到达目的地,未付款,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后对驾驶员许亚东进行了询问,许亚东承认,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许亚东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当事人证件复印件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