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志国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杨志国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蒙赤敖交罚〔2023〕00029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1 | ||
| 处罚类别 | 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已罚款50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0日8时01分许,执法人员在敖汉旗路检路查时在敖汉旗小四家收费站发现蒙D868E2号宝骏牌车载有人员,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驾驶员杨志国及坐车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车上3人,2名男性,1名女性坐车人员,有两名坐车人员在敖汉旗宝国吐打车,另一名坐车人员在敖汉旗丰收上的车,都是到敖汉旗街里下车,坐车人员上车前已跟驾驶员约定好到达地目的地付款10元钱,未到地方,未付款。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程有视频。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