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电投东北新能源敖汉风电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中电投东北新能源敖汉风电有限公司 | ||
| 案件名称 | 中电投东北新能源敖汉风电有限公司超计划用水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黄罚决字【2022】001号 | ||
| 罚款金额 | 叁万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敖汉旗水利局下达给你单位的用水计划为0.09万吨,2021你单位实际取水0.1397万吨,超出取水许可55.2%。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8、超过批准的用水定额取水的(3)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6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