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臧某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农民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公安局 | ||
| 案件名称 | 臧某龙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敖公(交)行罚决字【2022】1896号 | ||
| 罚款金额 | 7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8 | ||
| 处罚类别 | 收缴物品、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臧某龙所驾驶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柒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06月20日13时56分,臧某龙饮酒后持“E”型号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性质为货运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蒙D*****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线时,被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76毫克。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二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三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一款、二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五)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