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顺廷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村民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公安局 | ||
| 案件名称 | 刘顺廷涉嫌故意伤害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敖公(黄)行罚决字【2021】1266号 | ||
| 罚款金额 | 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拘留不予执行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05月28日18时许,在黄羊洼镇荷也勿丹村董家营子组北侧耕地,因土地纠纷一事,刘顺廷与王国树发生口角,刘顺廷使用自制皮鞭殴打王国树,致使王国树受伤住院,后经敖汉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国树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