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敖汉旗政府于2021年12月起对敖汉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敖汉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崔贺飞、赵国佳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省道210线热水汤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大货车司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敖汉旗公安局 | ||
| 案件名称 | 崔贺飞殴打他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敖公(家)行罚决字【2021】1993号、敖公(家)行罚决字【2021】1994号 | ||
| 罚款金额 | 崔贺飞罚款500元,赵国佳罚款2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崔贺飞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赵国佳罚款贰佰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5日9时20分许,在省道210线热水汤收费站,司机赵国佳与收费员崔贺飞因扫码收费发生纠纷,赵国佳打了收费员崔贺飞胳膊一拳后,崔贺飞用铁质探子殴打赵国佳胳膊一下。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