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有关单位:
《敖汉旗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党组2024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敖汉旗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旗农村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充分发挥机电井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境内为保障农牧业灌溉而建设的各类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全旗内任何单位、个人管理的农业灌溉用机电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旗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苏木街道为属地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委会为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主体。各乡镇苏木街道对辖区内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全域范围内农村灌溉机电井的科学管理,督促辖区内各村委会开展农村灌溉机电井的合理发(承)包、运行、管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灌溉机电井台账,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旗农牧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灌溉机电井规划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水利局负责农村灌溉机电井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技术指导工作。
旗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测算农村灌溉机电井供水市场调节参考价格。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灌溉机电井供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网敖汉旗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产权机电井供电设施维护工作,非供电公司产权的机电井供电设施由产权所属人维护。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农村“水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苏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权限负责查封违规机电井。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全旗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村或管理单位,由项目村或管理单位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二)由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工程产权属投资方共有,通过投资方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三)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第五条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原则上由村委会或管理单位,通过招聘或委托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鼓励各村委会公开、公平、公正对外发包。
第六条 各村委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乡镇苏木街道或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租赁、竞价承包等方式由用水者协会、个人等第三方对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租赁、竞价承包应严格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合理确定租赁、承包费用和租赁、承包期限。鼓励设定应急维修押金,由各村委会负责押金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应急维修押金。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八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应接受旗农牧、水利、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属乡镇苏木街道的监督检查,同时,还应接受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应按照以下管护要求进行规范:
(一)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
(二)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泵房等设施,须定期巡查并建立台账,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设施须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或春季检修一次,井泵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四)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建议在合同签订前,每眼机电井由承包人向村委会交付应急维修押金5000—10000元,确保遇到供水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十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须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灌溉用水需要,不得擅自扩大灌溉面积。
第十一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管理单位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管理单位须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二条 确需报废的农村灌溉机电井,由农村灌溉机电井所有人向村委会或者管理单位提出,村委会或者管理单位经核实后报所属乡镇苏木街道,乡镇苏木街道统计核实后报旗农牧局、水利局备案,经旗水利部门鉴定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报废。
第三章 水价与水费
第十三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根据全旗现状,采用“以电折水”计价方式按电度收取水费。积极推行远程智能水表的安装,实行以表计量,逐步取代“以电折水”方式。
第十四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须按照经营权、管理权的不同形式,核定不同的水价标准,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
(一)国家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村集体可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水价由维修费、电价(动力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最高限价1元/度。
(二)国家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村集体可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外公开发包,水价由维修费、电价(动力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最高限价1元/度。
(三)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社会投资包括集体投资或个人投资)打井配套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由折旧费、维修费、电价(动力费)、利润构成,最高限价1.1元/度。国家投资达到总投资50%以上的,最高限价1.05元/度;国家投资低于50%的(即社会投资高于50%),最高限价1.1元/度。
(四)社会投资(包括个人股份制集资或个人投资)打井配套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由折旧费、维修费、电价(动力费)、利润构成。水价由属地村委会组织投资方与用水户进行协商定价,不得超过政府最高限价(1.1元/度)的20%,即不得超过1.32元/度。同时,最终水价须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已安装水表的,推行用水定额管理,纯地下水灌溉用水定额指标为118立方米/亩,实行限额用水,限额内的灌溉用水执行成本水价,超用的实行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超限额用水在2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的加价标准为限额水价的0.5倍,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为限额内水价的1倍;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为限额内水价的2倍。超限额加价部分水费,由乡镇苏木街道统筹用于节水奖励等,也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农业灌溉机电井超限额部分须缴纳农业水资源税,利用水价杠杆,引导群众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全旗范围内的农村灌溉机电井,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管理方式,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苏木街道进行审核登记,乡镇苏木街道审核通过后报旗农牧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用水户应积极主动缴纳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责令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十八条 各乡镇苏木街道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上报旗水利局下一年度辖区内各农村灌溉机电井用水计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私自接水窃水、擅自拆除、破坏机电井和附属设施及破坏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旗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擅自提高供水水价、借放水吃拿卡要的管理单位或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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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旗委办,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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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印发 |
政策解读:《敖汉旗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