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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2-04-18 14:15

主题分类:林业,国有资产监管,土地,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4-00476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敖林草字〔2022〕65

公文时效:有效

敖汉旗国有林场林间地管理办法

来源: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1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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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国有林场林间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的林间地管理,提高国有林场林间地经营水平,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敖汉旗各国有林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间地,是指由国有林场使用的林间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国有林场林业生产的土地。

 

    第四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使用权,经旗林草局许可,可以向社会发包,由社会资本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违规发包。

 

第五条    国有林场发包林间地前,提前一个月上报发包林间地清单,旗林草局接到清单十天内进行备份、核准、许可。

 

第六条    各国有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旗林草局同意后,采取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

 

第七条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应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发包。

 

第八条   对外发包林间地,必须进行公示。国有林场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对外发包林间地,决定公示内容。

 

第九条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对外发包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有林场及承包方二者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林间地承包方需按照公开竞价程序参与竞价,获得林间地使用资格后,缴纳林间地承包费,可获得使用权。国有林场依法保护承包期内的林间地承包关系。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林间地林木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规定,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费必须上缴旗财政,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十五条   无人竞拍的林间地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国有林场参照当年当地土地承包价格,协商发包经营。

 

第十六条   对承包方拒不或不按时缴纳林间地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林间地。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国有林场依法同承包方签订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证件及其编号。

(二)发包林间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承包形式。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缴费形式、时间、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九)签约人签字、注明签约时间。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职权,干涉林间地发包、承包合同签订。林间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的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可以收取违约方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对林间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二次流转。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要建立约束机制,完善林间地承包管理,鼓励承包方增加对林间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间地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林间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方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以包代管”现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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