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国有林场林间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的林间地管理,提高国有林场林间地经营水平,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敖汉旗各国有林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间地,是指由国有林场使用的林间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国有林场林业生产的土地。
第四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使用权,经旗林草局许可,可以向社会发包,由社会资本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违规发包。
第五条 国有林场发包林间地前,提前一个月上报发包林间地清单,旗林草局接到清单十天内进行备份、核准、许可。
第六条 各国有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旗林草局同意后,采取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
第七条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应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发包。
第八条 对外发包林间地,必须进行公示。国有林场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对外发包林间地,决定公示内容。
第九条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对外发包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有林场及承包方二者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林间地承包方需按照公开竞价程序参与竞价,获得林间地使用资格后,缴纳林间地承包费,可获得使用权。国有林场依法保护承包期内的林间地承包关系。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林间地林木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规定,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费必须上缴旗财政,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十五条 无人竞拍的林间地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国有林场参照当年当地土地承包价格,协商发包经营。
第十六条 对承包方拒不或不按时缴纳林间地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林间地。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国有林场依法同承包方签订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证件及其编号。
(二)发包林间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承包形式。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缴费形式、时间、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九)签约人签字、注明签约时间。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职权,干涉林间地发包、承包合同签订。林间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的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可以收取违约方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对林间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二次流转。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要建立约束机制,完善林间地承包管理,鼓励承包方增加对林间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间地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林间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方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以包代管”现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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