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政发〔2020〕17号
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敖汉旗人工草地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敖汉旗人工草地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敖汉旗人工草地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全旗人工草地资源,规范全旗人工草地更新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工牧草生物学特性和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草地更新,是指人工草地在利用中出现草地产草量和牧草品质显著降低而退化后,采取种植措施恢复人工草地生产能力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范围内人工草地的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在耕地上种植的牧草不在更新审核审批范围内。
第四条 旗林草局负责全旗人工草地的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苏木街道应对本辖区内的人工草地逐地块登记造册,制定本地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对退化人工草地进行更新。
第七条 人工草地更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导、依法审批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依法、适度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工草地更新。
(二)坚持科学论证、科学评估原则。对人工草地更新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三)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人工草地更新申报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生产生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以乡镇苏木街道为单位,未完成更新的累计审批面积不得高于本乡镇苏木街道人工草地总面积的30%。
(二)多年生牧草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或因气候、自然灾害等因素,植被稀疏,生产力下降,确需更新的。紫花苜蓿更新年限不少于5年,沙打旺更新年限不少于4年,且草地产量明显下降。
(三)无有效防护林保护的集中连片的人工草地更新面积应小于300亩。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人工草地。
(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工草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人工草地出现明显退化时提出更新申请。旗林草局及时开展评估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工草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旗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工草地更新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申请人工草地更新的区域坐标图;
(五)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所在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申请人三方签订的人工草地植被恢复协议;
(七)人工草地更新申请表;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工草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人工草地更新申请,所在地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应的草权证明和人工草地更新意见,报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草原行政主管单位,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送旗林草局。
(二)旗林草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更新的人工草地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地块位置、面积、草原植被、生产力等情况。
(三)现场查验人员在《人工草地更新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旗林草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在拟更新人工草地所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争议后,旗林草局向申请人发放《人工草地更新审批决定书》;经审查不同意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人工草地更新审批决定书》后,方可进行人工草地更新。人工草地更新间隔期限为二年,间隔期内可种植禾本科饲草料作物(包括燕麦草、玉米、谷子、小麦等)。
第十三条 人工草地更新间隔期满,申请人工草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品种进行更新,于当年6月底前恢复种植多年生牧草,严禁牧草与其他农经作物混播种植,严禁调换地块顶替。同一宗地,应种植同一品种多年生牧草,推动人工草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十四条 完成人工草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完成人工草地更新种植后60日内,向草地所在村委会和乡镇苏木街道的草原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各有关乡镇苏木街道每年对间隔期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下达人工草地限期更新通知书,组织其按人工草地植被恢复协议完成多年生牧草种植,及时开展人工草地更新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旗林草局备案。每年旗林草局对全旗更新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对人工草地更新间隔期满后、未按要求规定种植多年生牧草的,由有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旗林草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旗林草局、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工草地更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批准人工草地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旗林草局责令其停止更新,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变更更新位置或扩大更新范围的;
(二)领取《人工草地更新审批决定书》后间隔期满仍未更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十八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对人工草地更新或超出规定更新的行为,视为非法开垦人工草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抄送:旗委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