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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05-17 08:56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民政、扶贫、救灾

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4-00454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

文号:敖政字〔2019〕58号

公文时效:有效

敖汉旗人民政府 关于敖汉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敖汉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5-1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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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政府

关于敖汉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赤政办发〔2015〕24号)和《赤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民社救发〔2018〕356号)精神,进  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程序,以有效解决城乡群  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  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  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  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  料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全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人员范围

持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家庭、个人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政府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是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其家庭和个人财产收入情况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不得超过1套,不能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

(3)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或大型机械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酗酒、自杀、家庭矛盾、无理缠访、闹访等不良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经常出入酒店、游戏厅等高档消费场所,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消费水平的。

(5)隐瞒或扩大事实,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受理

(一)申请

1.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通过户籍地乡镇苏木街道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可先行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

(5)财产收入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火灾现场照片、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公安交警责任事故鉴定证明或外伤治疗票据、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学生证明、第二代残疾人证等。

(二)受理

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是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体,负责所辖(村)居委会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苏木街道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村(居)委会主动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旗民政部门在发现和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程序

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是临时救助的审核主体,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张榜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报旗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苏木街道政府上报拟救助人员(家庭所有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电子表,由旗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核对报告。

2.传达核对信息。旗民政局信息核对办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时反馈给乡镇苏木街道政府,信息核对无异议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和审核工作。

3.入户调查。按照申请救助范围,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由乡镇苏木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三委”成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进行入户调查。

4.民主评议。根据申请人家庭状况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对不必组织民主评议的可通过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成立5-7人的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审核小组由乡镇苏木政府(街道)分管负责人、民政办主任、民政办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三委”成员组成。审核小组成员逐一对申请对象的身份、入户调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以审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确定评议结果。

5.张榜公示。将评议及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给予审批,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

五、审批程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旗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为及时快捷地实施救助,对家庭人口乘以困难延续时限小于等于4的,旗民政局委托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审批;对家庭人口乘以困难延续时限大于4小于等于8的由旗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应以书面等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旗民政局、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均应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救助信息要及时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原则是“谁审批、谁录入”。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苏木街道政府、旗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以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银行支付)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六、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对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各发放现金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的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按低保核查评定相关认定家庭人口标准确定)x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对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特别救助金制度: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能,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苏木街道党(工)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旗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的基础上,旗财政按照上年度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金总额度的80%安排预算,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乡镇苏木街道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旗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苏木街道人口及经济发展状况向旗财政局提供资金计划,由旗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乡镇苏木街道政府财政账户,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严格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敖汉旗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抄送:族委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组织部,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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