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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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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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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
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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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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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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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 |
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 |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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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
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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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 |
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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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 |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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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 |
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 |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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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试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
向试点城市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
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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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
对试点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后续逐渐扩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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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
允许试点城市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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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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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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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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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 |
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 |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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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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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优化游艇检验制度和流程 |
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检验制度,对通过型式检验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工厂出具的合格证换发船舶检验证书。优化进口游艇检验流程,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检验证书。改革后,加大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的检查评估和抽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实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养和技术维护,确保游艇安全。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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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优化游艇登记制度 |
允许游艇所有人在其签约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同时,将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等多份登记证书整合为一份游艇登记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提高游艇登记效率,便利游艇证书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
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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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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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 |
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 |
《植物检疫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向试点城市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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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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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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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 |
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外国人在申请F字签证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时,以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提交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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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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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 |
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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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