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充电设施“进小区难”日益成为困扰广大新能源车主的痛点。近日,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配合业主段某出具充电桩安装相关证明并提供必要协助。这是敖汉旗首例因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依法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以司法裁判鲜明地支持了绿色出行理念,为全旗司法支持绿色出行、全旗同类纠纷的化解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段某系敖汉旗某小区业主,购置新能源汽车后,计划在自有地下停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交由物业公司出具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后续安装手续。
然而,当段某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后,却屡屡碰壁。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小区用电负荷不足”“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等为由,多次拒绝为段某出具证明。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段某长期只能依赖公共充电桩为车辆充电,不仅不便,也大大增加了用车成本。无奈之下,段某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阻碍并履行配合出具证明的义务。
敖汉旗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以及物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是绿色原则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指引。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负有积极配合、提供便利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业主的合理申请。
二是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段某作为案涉地下停车位的权利人,对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在地下停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安装充电桩时涉及布线等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属于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亦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三是物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为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流程步骤之一,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观评估范畴,物业公司以安全隐患、用电负荷不足等为由拒绝出具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为原告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在供电部门允许安装的前提下对后续安装给予合理、必要的协助。
作为2024年全国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项目试点县,敖汉旗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列为2025年十大民生工程之首,全旗智能充电网络建设已初具规模,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在此背景下,充电桩“进小区难”问题日益突出。本案的依法判决,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安装充电桩过程中的法定协助义务,打通了新能源汽车驶入千家万户的“最后一公里”,既贯彻了民法典绿色原则,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担当作为。
近年来,敖汉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妥善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敖汉旗将继续依法履职,积极回应新能源产业发展和群众绿色出行需求,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