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敖汉旗光伏帮扶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敖政办发〔2026〕8号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有关单位:
《敖汉旗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党组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敖汉旗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巩固拓展光伏帮扶成效,健全完善利益联结长效机制,持续发挥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帮扶电站包括已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全旗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和村级光伏帮扶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产权归嘎查村集体所有,相关嘎查村不得出租、转让。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产权归旗政府所有。
第四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包括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和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是指已列入光伏帮扶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发电收益,扣除征占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的金额;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是指按股比分成所得收益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国网敖汉旗供电公司应坚持光伏帮扶电站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的原则,按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按月核算发电收入,并全额拨付至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专户。
第六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由旗级统筹、乡镇代管、村级使用。村级光伏帮扶电站、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由旗农牧局提出分配计划,提交旗政府或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按照会议议定结果将收益资金分配至受益村所属乡镇苏木街道指定账户。
第七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应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由嘎查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脱贫户、监测户等困难群众公益岗、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临时救助;支持由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项目(含运维管护)和乡村治理项目;支持用于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等项目。
(一)设置公益性岗位。立足村情村况,因需设岗,设置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资产监督员、乡村振兴档案员、照料护理员、寄递员及其它需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根据实际劳动能力,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小型公益性事业。结合嘎查村实际需要,可实施各类小型公益性项目,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村内生产生活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安全饮水工程维护和河道治理等。
(三)奖励补助、临时救助。通过设立爱心超市、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脱贫与监测人口的致富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病、因灾、因学、因祸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脱贫与监测人口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层治理体系等项目。
(五)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提升集体服务能力,同时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的各类经济发展与资产运营项目。
第八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以“简单分钱”形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严格执行村申报、乡镇审核、旗政府审批程序。嘎查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议事程序,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资金支持流程和资料清单,组织开展项目推选、申报、建设、验收、运管等工作。单个嘎查村无实施条件的,经民主议事流程,可由旗、乡镇苏木街道统筹整合用于产业持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
嘎查村应在乡镇苏木街道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项目,严格按照扶贫帮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完成项目决算验收后,及时移交确权,并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监管。严格落实“村财乡管”制度,健全项目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稳定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条 乡镇苏木街道要按照实施项目类别,完善项目档案,按规定严格履行备案程序。乡镇苏木街道、嘎查村要建立光伏帮扶电站收益金使用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并将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工作纳入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乡镇苏木街道、嘎查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光伏电站帮扶收益,对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旗审计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对光伏收益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审计,确保光伏收益金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敖汉旗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敖党乡振组发〔2022〕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后续政策要求不一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