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敖汉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敖政办发〔2025〕11号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
《敖汉旗地震应急预案》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敖汉旗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健全完善敖汉旗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组织开展敖汉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赤峰市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敖汉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敖汉旗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市(旗、区)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旗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4.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敖汉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地震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旗政府成立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2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指 挥 长:马立华(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张启航(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张海龙(旗委常委、旗人武部部长)
刘长青(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敖汉旗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敖汉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旗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线上舆情监测,加强网上舆情管控调控,开展网上正面引导,推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将防震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纳入敖汉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灾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协调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做好粮食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提供人防通信设施,保障指挥部应急通信;及时指导受灾地区疏散,启用人防工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政府办:牵头负责外事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配合外援外事协调机构的对接工作;协助旗政府制定对外表态口径;协助做好国(境)外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敖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人武部:牵头负责军队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队伍和国防后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助、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建立军队指挥机构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工作对接机制;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教育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全旗中小学(幼儿园)伤亡信息;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组织灾后临时教学点设置和复课复学工作;负责灾区教育机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组织启用灾区学校应急避难场所或在学校设置临时避难场所;配合在灾区学校临时建立广播站、新闻站等;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民政局:负责灾区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等善后相关事宜;协助做好震后的救济、救援、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动员及管理工作;动员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捐助活动,指导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公安局:牵头负责抗震救灾治安维稳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全旗“110”系统救助接报信息;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地震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和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地震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外援公安队伍的协调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配合开展在灾区活动的国(境)外人员协查和通报工作;配合开展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财政局:负责落实旗级救灾经费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配合行业部门申请地震救援和救灾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管;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司法局: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全旗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导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灾区应对地质灾害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敖汉分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负责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灾损数据调查统计;负责外援环境监测队伍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组织技术力量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排危除险和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安置点供排水和垃圾处置等工作;负责供排水、房屋破坏等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性鉴定;负责外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建筑结构专家、施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临时(永久)安置点的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灾后相关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配合开展灾情评估和烈度调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旗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实施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等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通信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工作;组织、指导震后被毁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开展应急监测、处置,协助开展交通管制;组织协调运力开展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送工作;负责协调调用危化品运输车等特殊救援车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外援交通抢险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指导灾后相关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主管行业领域震后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和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协助水域人员搜救和次生灾害抢险;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灾区应对次生水患灾害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外援水利抢险队伍的协调工作;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指导灾后相关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灾损数据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旗林业和草原灾情信息,做好林业草原领域抗震救灾、火情排查、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负责旅游产业、文化产业、文物等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处理灾区国(境)外旅游人员的安置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全旗“120”系统医疗救助接报信息;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控等工作;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负责灾区卫生防疫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外援医疗卫生防疫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灾害监测与防控、抢险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保障、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初期灾情收集、应急响应和报送工作;负责现场指挥系统搭建和运维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灾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外援应急救援、应急抢险、受灾群众安置等队伍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指导、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震后救灾救助工作;配合开展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做好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协调、指导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防灾救灾中心:协助开展灾情研判工作;协助有关专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配合开展烈度调查,跟踪反馈工作进展;协助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烈度调查、地震监测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协调、通报工作;负责灾区应对极端天气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外援气象监测队伍的协调工作;协助发布抗震救灾、地震科普等相关信息;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武警敖汉中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消防救援大队:承担震后人员搜救工作;做好地震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次生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全旗“119”消防接处警系统抢险救援接报信息;负责灾区应对次生火灾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民委:重点协助灾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紧急避险、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优先解决语言沟通、文化习俗等特殊需求;及时排查化解因地震可能引发的民族矛盾,防止谣言传播,确保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旗委:组织、指导、动员共青团组织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负责外援共青团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商贸企业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组织物流和配送企业参与救灾物资调运和投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调电商企业和商贸企业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统计局:配合开展灾情评估和灾损统计;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红十字会:组织力量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负责外援红十字会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敖汉金融监管支局: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和给付等工作;协调银行机构满足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需求;协调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等;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融媒体中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防灾减灾救灾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导向正确;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舆情的应对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开展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敖汉旗供电公司:通报供电台区、变电站等停运情况,协助灾情研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灾中应急供电工作,组织为重要场所、救援现场及集中安置点提供临时电源;负责电力设施灾损数据调查统计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刘长青兼任。
2.5专项工作组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旗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2.6乡镇苏木街道抗震救灾组织机构
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乡镇有关办公室、中心、队、当地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新惠镇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全旗其它地区7.0级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新惠镇城区5.0-5.9级的地震,或发生在全旗其它地区6.0-6.9级地震。
(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新惠镇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全旗其它地区5.0—5.9级地震。
(四)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全旗其它地区4.0—4.9级地震。
(五)其它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临震应急事件和外地地震事件。
(1)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全旗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全旗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传,对全旗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临震应急事件
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事件。
(4)外地地震事件
我旗毗邻的旗县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或市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或国内其他省(市)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但未对我旗造成明显影响的地震事件。
3.2应急响应分级
敖汉旗响应层面分级由高到低为一级、二级、三级。
3.2.1分级响应规定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一般以下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
敖汉旗地震应急响应分组一览表
|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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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一级响应 |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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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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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二级响应 |
|
一般以下地震灾害事件 |
三级响应 |
3.2.2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按流程报请启动应急响应机构调整响应级别。
有关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应急响应后,我旗按照应急厅相关要求开展应急服务,经批准可视地震灾害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4、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我旗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我旗行政区以外发生破坏性地震,对我旗造成明显影响,旗级地震应急响应未明确前,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先期响应,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1.1信息报告
(1)发生地震后,旗应急管理局通过赤峰市地震监测中心提供的信息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参数,通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2)震感明显的乡镇苏木街道在震后5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及收到的震情和灾情上报旗政府,特殊情况时可越级上报,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受灾情况,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
(3)震感明显的乡镇苏木街道在震后10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报告旗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收集灾情,安排辖区内防震减灾“三网一员”(灾情速报员)等核实受灾情况,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
(4)震感明显的乡镇苏木街道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将已收到的震情和灾情报告旗委、旗政府,旗级相关单位迅速组织收集震情和灾情及时通报旗应急管理局。旗级相关单位按要求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持续上报震情灾情。
4.1.2受影响的乡镇苏木街道先期处置
(1)受影响的乡镇苏木街道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并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
(2)组织各级干部、民兵、群众等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赴受灾最重区域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控。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至安全地带。
(4)调集本地救灾物资,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准备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
(5)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4.1.3旗级先期处置
(1)旗应急管理局通过赤峰市地震监测中心提供的的信息迅速对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震情、预估烈度、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旗工信和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网敖汉旗供电公司、移动敖汉分公司、联通敖汉分公司、电信敖汉分公司等按照职责及时收集灾情信息通报旗应急管理局。
(3)旗应急管理局迅速汇总灾情,组织开展灾情初步评估,并按规定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集结抢险救援队伍,调集本地救灾物资,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
(4)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按照职能分工和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前往旗应急管理局参加紧急会议。
4.2.1启动流程
一级应急响应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并报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决策。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在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旗委其他常委,旗政府各副旗长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研判和通报震情、灾情,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明确指挥机构组成。
4.2.2领导机构
在旗委、旗政府领导和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敖汉旗XX·XX(日期)XX(地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建立旗政府旗长任总指挥,旗政府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旗长、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的指挥体系。
4.2.3指挥行动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与部署。视情向市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和邻近旗(盟)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2)旗委、旗政府等有关领导按要求参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相关工作。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组织各级、各部门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副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下沉救灾一线,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突发事件。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各工作组组长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向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派出抗震救灾指导组,指导、督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5)明确一名副指挥长牵头组建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抽派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到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6)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持续收集灾情,尽快查明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协调各技术力量对“信息孤岛”进行灾情分析,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对我旗实施空中侦查。
(7)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8)组织和协调人武部、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程抢险、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疫情防控等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我旗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9)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10)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施行交通管制措施,救援车辆和机械优先通行,其他救灾车辆、公务车辆调节通行或引导绕行,禁止救灾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11)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配合自治区和市里相关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12)加强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做好旗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社会力量动员等工作。强化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13)组织舆情监测管控,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消除负面舆论。严厉打击散布谣言、阻挠抢险救援、哄抢物资等影响抗震救灾的违法行为。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抗震救灾服务专席,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
(14)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尽快对外发布权威信息,配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24小时内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持续动态召开。
(15)组织受灾较轻的乡镇苏木街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对灾区进行支援。
(1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立即向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3二级响应
4.3.1启动流程
二级应急响应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策。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请旗委主要领导同意,在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明确指挥机构组成。
4.3.2领导机构
在旗委、旗政府领导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敖汉旗XX·XX(日期)XX(地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建立旗政府旗长任总指挥,旗政府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旗长、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的指挥体系。
4.3.3指挥行动
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邻近市、旗(县)请求支援。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与受灾严重的乡镇苏木街道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由工作组组长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下沉到灾区一线,现场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4)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各成员单位抽派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到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5)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持续收集灾情,尽快查明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
(6)积极组织灾区党员、干部发挥先锋骨干作用,带领组织当地群众自救互救、抗震救灾。
(7)组织和协调人武部、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应急抢险等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疫情防控等工作。协调外援救援力量在我旗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8)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9)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施行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10)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灾害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11)加强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做好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社会力量动员等工作。强化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12)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对外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抗震救灾服务专席,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三级响应
4.4.1启动流程
三级应急响应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策。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4.2领导机构
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旗级
层面应对处置工作,受灾乡镇苏木街道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乡镇苏木街道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明显涉及我旗2个以上乡镇苏木街道的,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
4.4.3指挥行动
(1)立即向旗委、旗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启动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持续报告工作进展,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旗领导带领旗应急管理局、旗委宣传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旗防灾救灾中心等组成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指导、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协调非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旗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5)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抗震救灾服务专席,及时回应抗震救灾相关咨询。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指挥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地震现场所有抢险救援力量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最高级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坚持逐级指挥。各部门、单位、队伍等按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分头、分级实施具体指挥。
(3)坚持属地指挥。乡镇苏木街道在事件初期履行属地指挥职责。支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须向灾区政府报到,在具体抢险救援工作中服从当地安排。
(4)坚持专业指挥。在各行业专项抢险救援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指挥意见,指挥专业救援队伍行动。各类专家组向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指挥决策支撑。
4.5.2灾情信息获取
4.5.2.1灾情信息获取方式
灾情信息获取方式主要包括部门信息报送、末端信息直报、前突侦察等。
(1)部门信息报送
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电子政务内(外)网公文交换、视频调度、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报送灾情信息。
(2)末端信息直报
在公网通讯中断情况下,通过卫星电话、敖汉旗无线电应急通讯网等一切能利用的手段直报。
(3)前突侦察
在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的极端情况下,相关乡镇苏木街道迅速指派灾情速报员等通过一切可利用的方式进入重灾区获取灾情信息,使用一切能利用的手段侦查、上报灾情。
4.5.2.2灾情信息获取流程
在地震灾害初期、前期、中期、后期等不同阶段,按照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依据相关单位上报信息、末端信息直报和前突侦察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社(舆)情信息。
(1)震情信息
旗防灾救灾中心负责,通过赤峰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反馈的信息快速提供震情速报和烈度速报信息,持续提供余震监测信息,及时提供震后趋势预测信息,按要求通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灾情信息
①初期灾情(一般在震后0~2小时内)。
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核报、续报灾情信息,旗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灾情评估信息,按要求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一是灾情快速评估。
内容:收集汇总人口、建筑、抗震设防、断裂构造、重大危险源、水库水电等情况,预估人员伤亡、受灾人口、重灾区分布等,灾区气象预测信息等情况。
方式:旗应急管理局、防灾救灾中心通过赤峰市地震监测中心反馈的信息提供快速评估报告,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预测信息,按要求通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时限:震后1小时内。
二是末端信息直报。
内容:主要搜集人员、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灾情。
方式:震后第一时间,各乡镇苏木街道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按要求上报信息。旗应急管理局利用电话、无线电、卫星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受灾乡镇苏木街道、灾情速报员等询问灾情信息。
时限:震后2小时内。
三是生命线工程。
内容:交通、通信、电力等受损情况。
方式:交通、通信、电力等旗级主管部门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按要求收集相关信息,通报旗应急管理局。
时限:震后2小时内。
②前期灾情(一般在震后2小时至抗震救灾工作全面开展前)。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灾情信息。旗应急管理局获取灾情信息后,按要求立即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房屋损毁、重大危险源险情、重大地灾隐患、水库水电受损;灾区气象预测信息等情况。
方式:部门报送。各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公文交换、视频调度、电话、传真等常规渠道,实时向旗委、旗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信息。
现场播报。敖汉旗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敖汉中队等突进灾区后,使用一切能利用手段尽快向上汇报灾情,同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已掌握的灾情信息。
末端直报。充分发挥灾情速报员的作用,持续获取灾情动态,相关单位掌握信息后立即通报旗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苏木街道使用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应急通讯系统等一切能利用手段,点对点向旗委、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灾,相关单位掌握信息后立即报告旗委、旗政府,并通报旗应急管理局。
前突侦察。敖汉旗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敖汉中队组建前突侦察队,通过徒步、摩托化等方式进入灾区。使用单兵系统、卫星通信网络等一切能利用手段建立与所属单位及旗应急管理局的通信链路,报送灾情信息。
时限:获取信息后立即报告。
③中期灾情(抗震救灾工作全面开展至应急响应结束)
受灾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实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以电子政务内(外)网公文交换、书面、视频会议、电话、口头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实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乡镇苏木街道和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9:00前汇总书面上报灾情信息,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按要求上报。
内容: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获救、安置转移等情况;房屋损毁、次生灾害、重大工程设施灾情险情等情况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时限:持续过程,获取信息后立即报告。
④后期灾情(应急响应结束后)。
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受灾乡镇苏木街道和旗级相关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对地震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旗委、旗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
4.5.3处置要点
4.5.3.1灾情研判
(1)专家研判。组织强有力的辅助指挥决策专家团队综合研判震情、灾情。
(2)技术研判。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受灾情况。
(3)救灾重点区域研判。了解电力、通信受损影响范围和实时人口分布,研判灾情分布范围和重点区域,研判救援行动开展的核心节点任务。重点关注“信息孤岛”灾情情况。
(4)地震趋势研判。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研判未来一段时间地震趋势。
(5)救灾动态需求研判。分析评估事件处置对力量、资源、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研判应急处置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等主要任务,以及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需求,救援队伍行进、部署的主要方向,急需开展抢险救援的重要设施、重点区域等。
(6)处置成效研判。评估应急处置工作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7)其他需要研判的事项。
4.5.3.2摸排情况
旗、乡两级政府迅速组织各级干部开展受灾情况摸排。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救灾信息报送渠道。
(1)人员伤亡情况。死亡、受伤、失联、受困、受威胁等人员情况。
(2)建筑设施受损情况。民居、学校、厂矿等各类建筑物倒塌、受损情况,道路交通、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损毁情况和影响范围。
(3)次生灾害及隐患情况。震后地质灾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次生灾害及隐患情况。
(4)救援力量和资源情况。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种力量、资源等情况。
(5)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各抢险救援任务工作进展情况。
(6)其他需要摸排的情况。
4.5.3.3排危除险
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处置原则。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具备充分条件和做好各项准备的情况下,安全彻底排除险情。
(1)信息共享。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召开现场工作会议,准确提供并共享各行业灾情险情信息,共同参与排危除险。
(2)安全评估。组织建筑评估队伍迅速对灾区建筑安全性开展拉网式评估,并标识安全性鉴定结果,对已经严重受损并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组织拆除,防止建筑倒塌对人员的二次伤害。
(3)科学研判。针对情况复杂、关联性强的建筑物险情和次生灾害隐患,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指挥员等反复论证、充分酝酿,制定科学严谨的排危除险方案。
(4)安全防范。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非煤矿山、工矿企业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事件的排危除险,应充分利用工艺处置措施,确保科学、高效、安全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关注水库。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
4.5.3.4军地协调
联合行动。建立军地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机制,形成上下连接、左右联系、立体沟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情况明、地形熟、语言通和军队反应快、装备齐、力量强的优势,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彼此支持。在抗震救灾一线设立临时党支部,军队领导驻村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驻乡镇苏木街道兼任乡镇苏木街道党委副书记,保障军队与地方统一领导和联合行动。地方主动帮助解放军、武警、预备役等各参战部队解决随行救灾物资供应、通信联络等必要保障。
4.5.3.5抢救人员
(1)搜索营救。在提防余震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消防救援、安全生产、民间救援和医疗救护等具备专业救援能力的队伍,第一时间搜索失联人员,抢救被困人员。
(2)医疗救援。迅速协调最优医疗资源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建立必要的战地医院或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干预。
4.5.3.6转移安置
(1)疏散转移。迅速组织各方力量,有序、高效、安全地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加强被疏散转移的人员管理。
(2)临时安置。及时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拟设置集中安置点等相关场地进行安全评估,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制定安置扶持政策,组织临时救助工作。
(3)安置保障。及时保障安置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做好物资分发和临时保管工作。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组织军、警对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在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设置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应急广播、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供水、垃圾处理、生活排污等功能区。做好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一长六员”(一长即安置点点长,六员为工作员、监测员、防灾员、保洁员、安监员和防疫员),确保受灾群众“五有”(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提高安置点“三防”(防疫、防火、防地灾)能力和水平。
(4)善后安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
4.5.3.7物资保障
(1)启动救助。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用财政预备金、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2)统筹接收。在灾区外围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集中查验、装卸各类救灾物资,严格出入库管理和物资运输制度,严格管控企业、个人定向捐赠行为,严禁非特殊、非紧急物资未经查验直接运抵灾区。
(3)物资管理。所有接收和下拨救灾物资登记造册,建立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台账,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做到来有明细、去有登记,随时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监测物价。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市场秩序。
(5)及时配发。优先解决72小时内基本生活物资需求,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和设备,逐乡、逐村、逐点按需集中发放救灾物资,条件允许情况下在灾区外围设置多个救灾物资物流仓,通过物流配送方式按需精准配送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6)燃油保障。统筹协调成品油存储、运输、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做好成品油调拨及保供工作,优先保障军队、政府、医疗、抢险救援等油料供应。必要时,请求解放军联勤保障队伍协助保障灾区油料供应。
4.5.3.8卫生防疫
(1)防疫消杀。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卫生监测。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3)卫生处置。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5.3.9交通管控
(1)划定管控区域。以震中为核心,从内而外划定合理、足够的管制和警戒区域。原则上对地震预估烈度VⅢ(8)度以上范围规定为交通管制区,明确交通通行标识,48小时内保障救援队伍和机械优先通行,未经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交通管制区,严控高危区域抢险作业人员数量;对地震预估烈度VII(7)度范围规定为交通限制区,严格限制交通流量;对地震预估烈度VI(6)度范围规定为交通缓冲区,引导各类车辆通行或绕行。启用重灾区直升机起降场地,严格管控直升机起降空域其他飞行器活动。
(2)交通秩序管控。联系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临近旗(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交通分流引导,确保支援队伍、物资等顺利抵达。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要组织加强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确保指挥、救援、抢险、医疗救治、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通行,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为应急处置创造有利条件。在灾区外围设置外援救援力量调遣点,按需派出救援力量选择可行进道路和方式有序进入灾区作业。
4.5.3.10交通保障
(1)交通清障。及时对灾区道路进行必要的清障作业,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
(2)组织运力。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
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交通中断区域,必要时应考虑空中交通、摩托车、马队等特殊交通方式。
(3)抢通保通。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抢通保通灾区运输线路。
4.5.3.11市政设施功能恢复
(1)应急供电。电力企业迅速架设应急供电系统,重点保障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救援行动以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用电需求。
(2)应急供水。水利、供排水等部门组织调集供水车,优先确保受灾群众安置需要。
(3)抢险保通。组织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排污、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各级指挥场所工作需要和各抢险救援队伍营地工作生活需要。
4.5.3.12次生灾害监测与防治
(1)余震监测。加强余震监测,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变化。
(2)气象监测。加强天气监测,密切关注灾区气温、降水、风速等变化,为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安置提供信息服务。
(3)环境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污染危害暂不能消除的,及时评估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持续开展动态监视跟踪工作。
(4)地灾监测。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暂不能消除的,及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研判地质灾害风险,并持续开展动态监视跟踪工作。
4.5.3.13社会力量动员和管理
(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动员令,组织动员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登记服务站。在灾区现场和邻近区域设立统一规范的登记服务站(点),管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等服务工作。
(3)志愿服务调配。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受灾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4)信息共享。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时与各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互通已掌握的各类震情、灾情信息。
4.5.3.14安全管理
(1)风险评估。各队伍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控,在救援行动前和救援过程中,充分收集灾情、环境、气象等信息,针对队伍行进、作业条件、救援流程、风险因素等环节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安全评估。
(2)统一指挥。所有救援行动接受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联合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序行动、确保安全。
(3)应急避险。各类倒塌建筑物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中,均应制定具体点位的应急避险方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按照预案迅速、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4)安全熔断。当现场处置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受威胁人员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非必要人员伤亡。
4.5.3.15涉外事务管理
国(境)外人员。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生活、旅游、学习等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4.5.3.16治安维稳
(1)社会治安维稳。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2)重要单位安保。对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文物保护、避难和临时安置点等加强警戒,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
(3)矛盾纠纷化解。动员各级党员干部走进街道、社区、安置点,重点关注受灾群众安置、物资分发、物资征用、危险建筑物拆除、遇难者善后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确保矛盾纠纷就地化解、限时化解、化小化了。
4.5.3.17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
(1)损失调查。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地震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队伍在灾区开展工作,并主动提供道路指引、语言翻译、后勤保障等服务,实时跟踪反馈烈度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进展。
(2)地震科考。积极配合各类组织和专家团队在灾区开展发震构造、工程结构、地震地质和社会影响等调查和研究,并在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4.5.3.18生产生活恢复
(1)生活恢复。加快市政基础设施修复进度,尽快恢复基本公共服务。紧密对接群众需求,从群众所需所盼着手,关注锅碗瓢盆、柴米油盐等群众生活。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生活秩序。
(2)复工复产。积极支持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维修生产设备、重建和改造农贸商贸市场等,开展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协调保险理赔等,必要时,通过代偿补偿、减免房租、减免税费、贴息贷款等形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复学复课。尽快组织校舍安全鉴定及维修加固,通过板房学校、帐篷学校、网络教学等方式积极组织复学复课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异地复课工作。
4.5.3.19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
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震后卫生防疫工作,充分考虑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国内外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对抗震救灾的影响。
(1)指挥行动疫情防控。医疗卫生防疫组及时开展地震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制定地震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重点做好指挥场所、安置点、医疗点、抢险救援队伍营地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所有抗震救灾行动应符合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
(2)群众安置疫情防控。高度重视受灾群众安置区重大传染病疑似症状的接诊,设置足够数量的隔离点、观察点,加大灾区卫生消杀频次,必要时,组织力量以最快速度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区全员健康筛查。
(3)抢险救援疫情防控。严格控制来自有本土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抢险救援力量进入灾区,要求所有外地抢险救援队伍离开驻地时开展全员健康筛查,或外地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立即开展全员健康筛查。
(4)疫情防控底线准备。根据需要,尽快组织开展灾区全员健康筛查,做好随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隔离、确诊人员收治、多频次人员健康筛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4.5.4“三断”应急保障
针对震后交通、通信、电力“三断”情况,且暂时无法恢复,组织开展“三断”情况下的应急保障。
4.5.4.1交通保障
(1)陆路突入任务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全力疏通道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突击队等采取步行、摩托车、马队等方式向重灾区开进。
(2)空投空降任务区: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解放军和通航企业力量,利用已有停机坪或开辟直升机临时起降场,根据天气条件和地形情况将抢险救援人员、工程技术专家及急需的救灾物资运往“孤岛”地区。
4.5.4.2通信保障
(1)多方式联合保障。全力用好已有应急通信系统,向上请求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多手段尽力保障灾区各种通信需求。
无线电通信:启动并重点保障敖汉旗无线电应急通讯网运行,保障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无线电通信网及应急、公安、解放军、武警、消防等部门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征调无线电志愿者队伍资源,协助开展无线电通信保障。
卫星通信: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工信部门保障卫星通信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在灾区活动的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畅通。
临时公网:请求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派无人机空中应急通信平台临时保障公众报告灾情、报平安等需求。
(2)指挥机关通信保障。协调基础运营商组装指挥部通信系统、临时通信线路,保障基本通信需求。对外应急通信采用临时公网、短波电台、卫星通信等方式保障信息上报和接听指令。指挥调度采用敖汉旗无线电应急通讯网为主、卫星网络为辅的方式。
(3)救援队伍通信保障。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尽力开展通信自我保障,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向救援队伍派出无线电通信员或通过卫星电话保障救援队伍与各级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
4.5.4.3电力保障
(1)指挥电力保障。调集应急发电车、帐篷灯、高机动塔灯等,保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前方联合指挥部、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等供电保障。
(2)安置点电力保障。调集一定数量的应急发电机提供应急电源、帐篷灯或户外应急照明灯等方式解决照明问题。
(3)抢险救援作业电力保障。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尽力开展电力自我保障,要素保障组组织道路中断、楼宇大面积坍塌救援等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作业区提供应急发电车、高机动塔灯、大型应急照明等供电和照明保障。
(4)重点目标电力保障。要素保障组提供必要的应急供电设施设备,根据实际供电需求向医疗救护、指挥调度、灾害监测、通信保障等重点单位和重要目标提供应急供电。
4.5.5信息发布
4.5.5.1信息发布途径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明确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4.5.5.2信息归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同步报告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的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各种信息要经过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核实,统一口径。
4.5.5.3新闻宣传管控
未经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允许,严禁任何新闻记者、自媒体等在没有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进入管控核心区域采访报道和采集影像资料,以避免余震和次生灾害导致意外伤亡。
4.5.5.4信息发布时限
0~2小时,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要在震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包括地震信息、人员伤亡、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初步措施及进展等基本情况。
2~24小时,发布事件最新处置进展,包括组织指挥、人员搜救、群众转移疏散、排危除险等情况以及提醒群众的注意事项。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救援进展、人员伤亡、伤员救治、物资保障等信息。
24小时以后,每日定时持续发布救援工作进展信息,在救援行动取得关键进展、事态发生重大变化等关键节点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工作进展全面发布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受灾群众安置等信息。
4.5.6舆论引导
4.5.6.1密切关注
密切关注涉震网络舆情发展变化,组织加强对网站、论坛、新闻跟帖、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监看,及时准确掌握舆论热点。各企事业单位、嘎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时刻关注受灾群众情绪,了解群众需求,并及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
4.5.6.2跟踪研判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新闻舆情组及时会商研判,分析舆情走势,发现重大舆情或隐患及时报告。
4.5.6.3妥善应对
发现负面报道及时、主动组织妥善应对。明确舆情应对总体基调,加大正面报道力度,精心策划、主动有效设置报道主题,形成正面舆论氛围。有针对性的回应公众关注的话题和舆论质疑,并适时开展舆情导控。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失实、煽动性、敏感信息等行为。
4.5.7地震应急工作保障
4.5.7.1指挥部会议
指挥部紧急会议: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旗领导主持召集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布置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工作会议: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例会:应急响应期间,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于每日20:00(特殊情况按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通知执行)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总结当日工作进展,安排部署次日主要任务。
4.5.7.2应急值守
旗级地震灾害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苏木街道、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4.6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请旗委、旗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同意后宣布旗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工作重点转到灾后恢复重建。
4.7.1善后处置
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苏木街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震灾害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金融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7.2恢复重建规划
一级和二级响应结束后,旗政府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申报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三级响应结束后,在旗委、旗政府指导下,由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7.3恢复重建实施
旗级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受灾乡镇苏木街道提出需要旗级层面援助的事项,由旗级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相关乡镇苏木街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实施本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谣传、临震应急、外地地震等。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5.1.1启动条件
发生在全旗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全旗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开展强有感地震应对工作。
5.1.2领导机构
地震发生地乡镇苏木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1.3处置措施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调查是否致灾、判断震情趋势、防范衍生灾害。
(1)旗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是否致灾,并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苏木街道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防灾救灾中心负责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旗委宣传部、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地震谣传事件
5.2.1启动条件
在我旗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开展地震谣传事件应对工作。
5.2.2领导机构
地震谣传发生乡镇苏木街道和受影响乡镇苏木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工作组进行指导。
5.2.3处置措施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判断震情趋势、调查谣传来源、平息谣传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市应急管理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相关乡镇苏木街道和部门。
(2)旗委宣传部、旗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等迅速组织调查谣传来源,及时控制相关人员。
(3)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防灾救灾中心负责督促和指导地震谣传发生和受影响的乡镇苏木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4)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谣传事发和受影响地区协助相关乡镇苏木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稳定正常社会秩序。
5.3临震应急事件
5.3.1启动条件
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开展临震应急应对工作。
5.3.2领导机构
在旗委、旗政府和市抗震减灾指挥机构领导下,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旗临震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报区范围内的乡镇苏木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临震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5.3.3处置措施
(1)震情监测和趋势研判。旗防灾救灾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强化群测群防,核实宏(微)观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灾害评估。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防灾救灾中心、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重大危险源控制。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协调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隐患排查、加固等防护措施。
(4)应急通信保障。旗工信和科技局牵头,旗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委宣传部等部门配合,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应急抢险准备。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旗人武部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旗总工会、团旗委、红十字会等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志愿者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救灾物资准备。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治安维护。旗公安局牵头,旗司法局、武警敖汉中队等配合加强对金融、仓储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避震与疏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负责预报区群众就地避震和外出避震的安置与协调工作。
(9)新闻宣传。旗委宣传部牵头,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加强新闻报道、科普知识宣传和舆情分析。
5.3.4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5.4外地地震事件
我旗行政区以外发生破坏性地震,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综合研判地震影响,对我旗造成明显影响时,按影响程度参照本预案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对我旗未造成明显影响时,由旗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支援外地地震应急处置。
5.4.1邻旗(市、区)地震事件
我旗毗邻的旗(市、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但未对我旗造成明显影响,开展邻旗(市、区)地震应对工作。
(1)旗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报请旗委、旗政府同意后,组织旗级有关部门(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3)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对我旗通往灾区的国省干道进行巡查,做好过境救援车辆沿途服务工作,确保救援车辆和物资顺利过境。
(4)旗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我旗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或国内其他盟(市)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但未对我旗造成明显影响,开展其他地区地震应对工作。
(1)旗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按照旗委、旗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旗级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3)旗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我旗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旗地震应急预案,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各乡镇苏木街道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园区办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
6.2预案演练
旗级抗震救灾演练由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苏木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园区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类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预案评估与修订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在抗震救灾演练或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后对本预案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各级政府及旗直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针对本预案可以随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旗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7、附则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监督检查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推动应急措施准备到位。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敖汉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方面)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附件
(地震工作方面)工作组编成及职责架构
敖汉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方面)拟设立10个工作组,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调整。
一、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武部、旗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旗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敖汉旗进行支援的旗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旗应急管理局。
二、抢险救援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人武部、武警敖汉中队、团旗委、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落实上级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各地力量,迅速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人武部、武警敖汉中队、团旗委、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改委、工科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卫健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并协调受灾乡镇苏木街道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旗卫健委牵头,旗工科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六、宣传报道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七、社会治安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旗司法局、武警敖汉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八、灾害损失评估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敖汉金融监管支局、旗统计局、工科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九、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工科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十、外事协调组
由旗政府办(外事办)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