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名称 |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 ||
| 会议时间 | 2024-07-19 10:05 | ||
| 议定事项内容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队、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包容审慎、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我旗实际,特印发此通知。 一、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未报年报)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发生市场主体未报年报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可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市场主体首次未报年报或未按规定年报的,且已改正,并与登记机关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一般处罚情形 对2个年度未报年报或未按规定年报的,且已改正,并与登记机关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的,坚持包容审慎、帮扶引导的态度,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对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处以1000元罚款。 (三)从重处罚情形 对3个年度及以上未报年报的或未按规定年报的(包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坚持处罚一家警示一批的原则,按不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逐年以1000元递增)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处以1000以上(逐年以500元递增)3000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主体未年报或未按规定年报处罚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类型、规模、行业等主客观因素导致的极特殊情况,需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分管领导申请在党组工作会议通过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各市场主体恢复经营异常信用修复均已《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为准。 | ||
| 工作进展情况 | |||
| 完成时限 | 2024-08-01 10:05 | 是否完成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