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于永庆 | ||
| 处罚事项 | 于永庆于2025年8月,在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7组峰山采石,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毁坏其他林地1778平方米(2.667亩),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林地区域原貌被改变,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毁坏,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 ||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于永庆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其他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倍的罚款571元×2.667亩=1522.86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贰元捌角陆分)。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2 10:42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敖(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