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刘建民 | ||
| 处罚事项 | 刘建民在敖汉旗四家子镇南双庙村西山其他林地与灌木林地上(坐标X120.022829Y41.934704),未办理林业相关审批手续,非法毁坏林地,经鉴定毁坏其他林地2334㎡,折合亩数为3.5亩,毁坏灌木林地3323㎡,折合亩数为4.98亩,毁坏程度为轻度毁坏。 | ||
| 处罚结果 | 一、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 二、处恢复植被其他林地与灌木林地费用每亩1倍的罚款,其他林地:每亩571元×1倍=571元,571元×3.5亩=1998.5元,灌木林地:每亩571元×1倍=571元,571元×4.98亩=2843.58元,合计:1998.5元+2843.58元=4842.08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3 10:33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敖(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