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18时许,因祁某某在微信上无故辱骂康某某引发互骂,而后在敖汉旗***街**饭店内,康某某使用空酒瓶打了祁某某头部以下,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2-0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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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康某某
处罚事项
2023年12月8日18时许,因祁某某在微信上无故辱骂康某某引发互骂,而后在敖汉旗***街**饭店内,康某某使用空酒瓶打了祁某某头部以下,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处罚结果
对康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 并处罚款贰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3 11:45
处罚决定书文号
敖公(区)行罚决字【2024】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