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2-05-15 18:17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2-07330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敖政办发〔2021〕56号
公开方式: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敖汉旗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党组2021年第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敖汉旗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敖汉旗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敖汉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敖汉旗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敖汉旗招商攻坚队、招商办公室及金融和投资促进局招商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商引资经费是指由旗政府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其他和生活补助费等,以及拟落户敖汉旗投资企业来访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四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由旗财政年初单独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招商引资经费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和方式变相支付旅游、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费用。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自带车辆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敖汉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据实凭据报销。
第九条 车辆租赁费。原则上应签订租赁协议,据实凭据报销。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租用经济便捷且与外出人数相当的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自带车辆交通费。包括招商引资外出期间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敖汉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招待费
第十二条 招待费是指接待拟落户敖汉旗投资的企业或外出考察接待客商时所发生的伙食费用。
第十三条 招待费标准参照《敖汉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招待费不包括招商人员自行用餐费用。
第十五条 招待费据实凭据报销。
第五章 其他和生活补助费
第十六条 其他和生活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招待、办公用品购置等据实报销以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和生活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按每人每天300元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开支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招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销各项费用。招商引资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车辆租赁协议、单位派车单及相关发票等凭证。招待费应提供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等内容。据实凭据报销的支出按规定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各招商攻坚队和各乡镇苏木街道、各部门招商办工作人员发生的招商引资经费回所在单位报销;招商引资经费支出在各单位年初预算招商引资经费中列支,年末据实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经费报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资金结算。
各分管领导、财务管理人员等对招商引资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招商引资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招商引资经费的;
(二)擅自扩大招商引资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金融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http://www.ahq.gov.cn/dzgk/zfxxgk/fdzdgknr/zcjd/202206/t20220630_18677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