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1-07-01 15:06
主题分类:
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2-00852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敖政办发〔2021〕40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敖政办发〔2021〕40号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敖汉旗2021年政策性农林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农林保险经办机构:
《敖汉旗2021年政策性农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敖汉旗2021年政策性农林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旗政策性农林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功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202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内财金函〔2021〕464号)精神,2021年全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9〕478号)要求执行(森林保险按公益林和商品林属性准确投保)。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业保险工作。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照条款据实赔付,提升全旗农林业保险整体服务能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推动全旗农牧业、林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林保险险种、经办机构及区域划分
(一)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大灾保险和政策性制种保险
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的经办区域:长胜镇、敖润苏莫苏木、古鲁板蒿镇、黄羊洼镇、四道湾子镇、萨力巴乡、玛尼罕乡、木头营子乡、惠州街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的经办区域:新惠镇、四家子镇、金厂沟梁镇、贝子府镇、兴隆洼镇、下洼镇、牛古吐镇、丰收乡、新州街道。
(二)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的经办区域:新惠镇、萨力巴乡、四道湾镇、古鲁板蒿镇、敖润苏莫苏木、长胜镇、黄羊洼镇、木头营子乡和惠州街道、内蒙古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敖汉温氏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基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的经办区域:玛尼罕乡、牛古吐镇、下洼镇、丰收乡、贝子府镇、四家子镇、金厂沟梁镇、兴隆洼镇、新州街道。
(三)森林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森林保险按公益林和商品林属性准确投保。
三、政策性农林保险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2021年政策性种植业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水地玉米、旱地玉米、水地马铃薯、旱地马铃薯、向日葵、水稻、甜菜、大豆、水地小麦、旱地小麦以及适合当地生产条件、并经当地技术部门认可且设施完善、结构合理、投保时使用正常的温室和大棚。
我旗是自治区政策性大灾保险试点旗县,在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基础上,实施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和小麦,参保范围为在敖汉旗境内且种植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由符合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自主自愿选择投保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或政策性大灾保险。对没有投保政策性大灾保险意愿的,可以继续投保现行的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因政策性大灾保险已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投保大灾保险的地块不得再投保现行的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品种的保额及费率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金额及费率
(1)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农作物名称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 农户自缴保费(元/亩) | |
玉米 | 水地 | 500.00 | 6 | 30.00 | 6.00 |
旱地 | 300.00 | 8.5 | 25.50 | 5.10 | |
小麦 | 水地 | 500.00 | 6 | 30.00 | 6.00 |
旱地 | 200.00 | 8.5 | 17.00 | 3.40 | |
马铃薯 | 水地 | 800.00 | 3 | 24.00 | 4.80 |
旱地 | 300.00 | 8.5 | 25.50 | 5.10 | |
向日葵 | 300.00 | 6 | 18.00 | 3.60 | |
大豆 | 200.00 | 7.5 | 15.00 | 3.00 | |
水稻 | 500.00 | 4 | 20.00 | 4.00 | |
甜菜 | 500.00 | 6 | 30.00 | 6.00 |
(2)政策性大灾保险
农作物名称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 农户自缴保费(元/亩) | |
玉米 | 水地 | 800.00 | 6 | 48.00 | 9.60 |
旱地 | 500.00 | 8 | 40.00 | 8.00 | |
小麦 | 水地 | 800.00 | 6 | 48.00 | 9.60 |
旱地 | 450.00 | 8 | 36.00 | 7.20 | |
水稻 | 水地 | 900.00 | 4 | 36.00 | 7.20 |
(3)政策性制种保险
农作物名称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 农户自缴保费(元/亩) |
玉米 | 800.00 | 8 | 64.00 | 12.80 |
2.温室、大棚保险: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确定保险金额。同时,投保温室、大棚的分项标的,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剔除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参保或不承保。
温室、大棚分项标的单位保额、保险费率表、保险费
类型 | 分项标的、分项保额及分项保费 | 农户交费(元/亩) | |||
分项标的 |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 | 费率% | 单位 保险费(元/亩) | ||
温室 (三档) | 墙体 | 15000 | 1 | 150 | 122.80 |
棚架 | 16000 | 1 | 160 | ||
棚膜 | 1600 | 4 | 64 | ||
棚内作物 | 6000 | 4 | 240 | ||
合计 | 总保额 | 38600 | 总保费 | 614 | |
大棚 (二档) | 棚架 | 10000 | 1.5 | 150 | 82.80 |
棚膜 | 1400 | 6 | 84 | ||
棚内作物 | 3000 | 6 | 180 | ||
合计 | 总保额 | 14400 | 总保费 | 414 |
注:温室内作物单位保险金额确定规则:种植非果类蔬菜(叶菜、根菜、茎菜、花菜等)每亩保额1000元;种植果类蔬菜、瓜类、果品每亩保额3000元;种植花卉、苗木、食用菌、育苗类每亩保额6000元。
3.养殖业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投保标的生理价值,同时参照市场价格以及饲养成本合理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每头奶牛保险费率5%(养殖户按照每头保险金额10000元,自缴保费100元;保险金额8000元,自缴保费80元;保险金额6000元,自缴保费60元标准缴纳)。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6%(养殖户按照每头12元标准自缴保费);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5%(养殖户按照每头6元标准自缴保费)。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稳定生猪保障市场供应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258号)精神,为了稳定生猪生产,调动生猪养殖积极性,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到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到800元,保险费率不变。(该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执行,待上级有新规定后,再执行原标准)
4.森林保险金额及费率: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灌木林地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商品林中的乔木林地每亩保险金额为900元,灌木林地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均为2.5‰。
(三)保险期限
1.种植业保险:自承保签单次日到2021年9月30日。
2.温室、大棚保险:每亩温室、大棚保险期限为一年。
3.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为一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6个月。
4.森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四)保险补贴分配比例
种植业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玉米、水稻由中央财政补贴47.5%,自治区财政补贴32.5%;马铃薯、向日葵和甜菜,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级、旗级财政补贴5%;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20%。政策性大灾保险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7.5%,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32.5%,规模经营主体自缴保费20%。政策性制种保险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7.5%,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32.5%,规模经营主体自缴保费20%。
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10%,旗级财政补贴30%,温室、大棚种植户个人承担20%。
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5%,市级、旗级财政补贴5%,其余2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10%,市级、旗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20%的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市级、旗级财政补贴18%;商品林的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级、旗级财政补贴15%,经营者个人承担30%。
(五)理赔责任
1.种植业保险:在投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及病虫草鼠害造成投保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由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赔偿。
2.奶牛保险:在保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奶牛死亡,由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赔偿。
(1)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3.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在投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由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赔偿。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4.温室、大棚保险:在投保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旋风、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的情况下,含连阴天导致的低温冻害等)造成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与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5.森林保险:在保期内因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旱灾、病虫鼠兔害、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等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规定予以赔偿。
四、承保要求及方式
(一)承保要求
1.种植业保险。投保主体要以行政村、国营农牧林场投保为主,种植户也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参与投保。对种植大户(100亩以上)、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单独出具保险单。被保险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不得超过或减少本户实际种植面积,搞虚假投保;禁止单位和个人代替其他农户投保。投保农户必须是土地经营者或承包者。对于投保农作物面积超过本农户土地面积的,在承保时要附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无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的,由村委会对所有投保农户核实投保品种、面积,准确无误后,出具确认证明上报。旗农林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苏木街道投保标的进行实地抽查核对,对违反投保要求和弄虚作假行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投保手续,出现灾情不予理赔。
投保作物要求:水地玉米应为具备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农作物生长期内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视为水地(只能春季灌溉一次的“一水地”,按旱地玉米投保);旱地玉米应为无任何灌溉条件的地块。投保的地块必须相对集中连片,并且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投保水稻、马铃薯、向日葵、甜菜作物时,投保的地块原则上集中连片达到50亩以上,农户投保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的不予承保;同时,不适宜种植玉米、水稻、马铃薯、向日葵、甜菜、棉花的地块不予投保。
2.养殖业保险。2021年奶牛投保范围是敖汉旗境内所有养殖小区及养殖大户,且投保率达到100%。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确定为敖汉旗境内饲养能繁母猪5头(含5头)以上、育肥猪批次出栏在30头(含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大户,且投保率达到100%。
(二)投保方式
1.由村委会、国营农牧林场组织投保,逐户核实农牧民投保品种、数量,负责收缴农牧户应承担的保险费。
2.村委会要按品种、数量填写投保分户清单,各项内容要详实准确;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必须登记投保标的耳标号,农牧户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对集体组织投保的,要实行被保险人签字制度。由于被保险人外出等原因导致无法由本人签字的,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可由他人代签,注明代签人姓名,禁止他人模仿被保险人签字。对承保信息不实或不完整的农牧户,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3.乡镇苏木街道负责汇总并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录制成电子文档,确保电子表格与《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保险标的数量等信息完整一致。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地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进行承保信息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4.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苏木街道将填写真实完整的《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汇总上报到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标后,将经办范围内承保情况汇总上报旗农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投保情况,实地对投保标的抽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5.采用以村委会、国营农牧林场为投保单位的投保业务。保险单、分户标的保险清单、保险凭证,由乡镇苏木街道、国营农牧林场负责组织发放到参保农牧户。
(三)森林保险。由旗林草局作为代理投保人统一投保,统一管理投保资金,统一标准恢复重建,并及时编制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严格灾后原地治理及原地植被恢复管理,对原灾害发生地无法进行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的,要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实施异地造林。原树种为乔木的,必须恢复为乔木林地,原地树种是灌木的,可恢复为灌木、乔灌混交或乔木林地。
五、农林业保险理赔
(一)理赔原则。农林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和内蒙古保监局、农牧业厅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实施细则》(内保监产险〔2015〕48号)、《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规定的程序及时查勘、定损、理赔。参保奶牛因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被政府实施捕杀,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捕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由旗农牧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做到有灾则赔、无灾不赔,坚决不允许出现平均发放或变相补贴现象。
(二)灾情报案。灾情发生后,属种植业领域的首先要向投保村委会报案,村委会初步核查灾情并汇总后,再向乡镇苏木街道农业站报案;属养殖业领域的要第一时间向乡镇苏木街道畜牧站报案。森林灾害发生后,要分别向乡镇苏木街道林工站、国有林场、旗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上报灾情时,应如实写清楚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受灾时间、受灾地点、受灾原因、损失标的数量或面积、受灾农户、损失程度、联系方式。对因未及时报案的,导致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以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报案电话:
0476—4334731 1520476400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报案电话:
0476—4669977 1850476808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报案电话:
0476—4300111 15947699880
(三)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要及时协调农牧林气象专业技术人员与乡镇苏木街道查勘实际受灾地块,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养殖业出险后,保险经办机构要监督被保险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不予理赔。
(四)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经办机构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书面理赔材料:保险单、发票正本复印件,据实填写受灾农户、养殖户损失清单,并由受灾户签字确认;旗农牧、林草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旗气象部门出具的灾害事故程度证明;以养殖场为单位填写理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及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理赔公示及赔款发放。保险公司在兑现理赔前,以村委会、国营农牧林场为单位投保的要将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予以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将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对公益林保险理赔的,保险经办机构要直接支付到旗林草局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账户,由旗林草局按要求,组织进行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保险理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六、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8日—6月21日)
召开全旗政策性农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提高农牧民投保积极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22日—6月26日)
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苏木街道深入村、组,对补贴品种情况进行摸底,落实投保数量,确定投保形式,开展承保业务。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26日—9月25日)
种植业保险,6月28日前要将投保资料上报到保险公司,7月5日前保险公司完成全旗种植业保险签单工作。养殖业保险,各乡镇苏木街道组织好本地区养殖业保险承保工作,并及时将投保资料上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时与养殖户完成保险签单工作。森林保险,9月25日前保险公司完成全旗森林保险签单工作。
七、领导组织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领导组织
旗政府成立全旗农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国瑜(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王晓飞(旗政府办副主任)
徐向光(旗财政局局长)
陈向民(旗审计局局长)
张希会(旗统计局局长)
赵常山(旗农牧局局长)
赵险峰(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赵金华(旗气象局局长)
经志民(旗农牧局副局长)
任凤龙(旗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农业保险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主任:经志民(兼);森林保险办公室设在旗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任凤龙(兼)。
(二)工作职责
旗财政局、审计局: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必要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旗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在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基层农林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旗统计局: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统计数据。
旗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标的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生产防灾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各乡镇苏木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委会对辖区内的农户自愿投保保费的收缴、统计核实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提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投保数据、资料收集工作;做好发生灾害事故的报案、协助查勘、定损和理赔资料的收集上报、协助理赔等工作;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切实让党的惠民政策惠及千家万户。
各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林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防灾防损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苏木街道建立农林保险服务站,指导所属机构认真做好农林保险有关服务工作;要定期向农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农林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按照农林保险的“五公开、三到户”要求,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理赔到户、定损到户,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检查
旗农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苏木街道农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农林保险承保、理赔、公示等重点环节的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好参保农牧户的切身利益。在签单承保和受灾理赔的关键时期,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定期深入乡镇苏木街道、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农林保险政策,对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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