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敖汉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08-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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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504307936478666/2022-00851

发布机构: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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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敖汉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2019年第12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7日    

 

敖汉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的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旗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旗财政局投资评审股承担。财政局投资评审股负责组织实施全旗财政投资项目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旗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退出制度。

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发生的评审服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旗财政局接受上级评审机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上级评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牧业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社会服务、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对竣工结算的评审只限以下内容:

1.旗政府指派的项目

2.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项目

3.项目施工中发生变更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与合同(涉及工程造价条款的部分)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工程、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结算审核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二)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标、合同等文件。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旗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评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初审后送交聘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送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复核。

对财政出具报告的评审时限要求如下:

1.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的情况下,预算评审项目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评审期限。

2.竣工结算评审项目送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期限。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

)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

1.可行性研究报告、概(估)算批准文件(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预结算超概(估)算的

(二)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三)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五)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的

(六)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

(二)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经建设单位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旗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货物、服务类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批准概算时,建设单位应报原概算批准部门审批。

对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工程造价增减的由结算评审时据实调整。

(七)对预算漏项问题,图纸中有的由决算评审时据实调整。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将立项批复等资料报旗财政局。旗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招标的最高限价,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未经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总承包方式(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的,须经旗政府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采用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大型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应当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严格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财政局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财政局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责:

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所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对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认真复核,并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建设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故意漏项、随意变更签证、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估)算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局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的结果使用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及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提供虚假评审材料、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等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评审股每年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考核对象为委托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旗财政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对评审报告结论有误的,暂停对该中介机构安排评审项目;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并列入政府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与被评审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评审报告的,终止其中标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敖政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http://ahq.gov.cn/zhengwu/fgwj/zcjd/36882.html